(2017)豫0402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永忠与史转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忠,史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89号之一申请人赵永忠,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史转银,女,汉族,1963年2月5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办理赵永忠与史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永忠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02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