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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永忠与史转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忠,史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89号之一申请人赵永忠,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史转银,女,汉族,1963年2月5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办理赵永忠与史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永忠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02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培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