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周立军申请执行陈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军,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浓河镇。身份证号:232128197207190816。被执行人陈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双城市双城镇治国街三委六组。身份证号:230182198505020410。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立军申请执行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2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明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28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宝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