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行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王金才与秦皇岛市水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才,秦皇岛市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2行初99号原告王金才,男,满族,1964年6月14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被告秦皇岛市水务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宝奎,局长。原告王金才诉被告秦皇岛市水务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才诉称,其于2017年4月向被告秦皇岛市水务局递交了关于确认原告移民身份的申请。被告于2017年5月3日向原告回复确认原告是桃林口水库原迁移民的证明,与原告申请内容不符。原告申请的内容是要求证明原告是秦皇岛市海港区移民。于是原告向被告第二次递交了申请,被告以不予重复答复为由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明确答复。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因政机关予以拒绝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王金才以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被告秦皇岛市水务局确定其本人是秦皇岛市正式移民,不属于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已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是要求行机关为其制作政府信息。原告在得到被告出具证明后,又递交申请要求被告将其档案找到并移交到海港区移民主管部门,其行为并非是申请获取已记录、保存的信息,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范畴。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由于本案已经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金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喜迎人民陪审员张哲棘人民陪审员魏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刘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