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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绍显与关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绍显,关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52号原告:董绍显,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关卫东,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董绍显与被告关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3日,董绍显以其由关卫东担保从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贷1500000元已由关卫东予以偿还,关卫东借其1500000元已冲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绍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显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董绍显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