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绍显与关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绍显,关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552号原告:董绍显,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关卫东,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董绍显与被告关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3日,董绍显以其由关卫东担保从太和县晶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贷1500000元已由关卫东予以偿还,关卫东借其1500000元已冲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绍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绍显撤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原告董绍显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