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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阳波与刘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波,刘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672号原告:阳波,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被告:刘志高,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六都寨镇。原告阳波与被告刘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波负担。审判员  李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邹亚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