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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汶占雀、王维刚、王维妮、王锐刚、杨青青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眉县供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占雀,王维刚,王维妮,王锐刚,杨青青,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眉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956号原告:汶占雀,女。原告:王维刚,男。原告:王维妮,女。原告:王锐刚,男。原告:杨青青,女。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眉县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刘增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泓伟,男(一般代理)原告汶占雀、王维刚、王维妮、王锐刚、杨青青与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眉县供电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汶占雀、王维刚、王维妮、王锐刚、杨青青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占雀、王维刚、王维妮、王锐刚、杨青青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汶占雀、王维刚、王维妮、王锐刚、杨青青负担。审判员  闫占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