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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国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国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809号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委徐甲村。负责人徐志忠,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委倪巷村。负责人王息保,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徐国荣,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国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倪巷村村民委员会徐甲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无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