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青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青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971号原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公司总经理。被告:刘青春,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原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青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提出预交诉讼费异议申请书,我院答复并于2017年7月26日重新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