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静与李灿政、王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李灿政,王井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434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73年3月26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灿政,男,汉族,198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王井亮,男,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负责人:姜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该公司职工。原告李静与被告李灿政、王井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静负担。审判员 张宗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