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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孟敏与李乔银、高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敏,李乔银,高云,李乔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075号申请执行人孟敏,女,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乔银,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高云,女,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乔兵,男,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敏与被执行人李乔银、高云、李乔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敏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706执2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卞成山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