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木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木辉,陈瑞婴,陈益栋,傅四宝,李志宏,林仙娥,蔡仁滨,吕娥丽,陈忠勇,李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兴福大道(电信营业厅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1665731000。法定代表人:陈永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木辉,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瑞婴,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益栋,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傅四宝,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志宏,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仙娥,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蔡仁滨,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吕娥丽,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忠勇,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小妹,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民福花木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木辉、陈瑞婴、陈益栋、傅四宝、蔡仁滨、吕娥丽、李志宏、林仙娥、陈忠勇、李小妹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益栋、傅四宝、蔡仁滨、吕娥丽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陈益栋、傅四宝、蔡仁滨、吕娥丽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81执43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陈益栋、傅四宝、蔡仁滨、吕娥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