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3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3刑初79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被告人魏某某,化名刘悠,绰号悠悠,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现租住河田镇朝阳,2009年11月18日、2017年6月10日因吸食冰毒分别被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陆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6月23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7月5日被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住的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3栋405房,容留吸毒人员魏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6月9日傍晚,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原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慎某(另案处理)、魏某、刘某1(另案处理)吸食冰毒。经现场检测:魏某某、慎某、刘某1、魏某的尿液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陆某1公量建[2017]54号量刑建议,建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魏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其租住的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3栋405房,容留吸毒人员魏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6月9日傍晚,被告人魏某某在其原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慎某(另案处理)、魏某、刘某1(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现场检测:魏某某、慎某、刘某1、魏某的尿液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9日,河田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3栋出租屋有人吸毒,20时许,河田派出所民警在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3栋出租屋403房和405房查获吸毒人员慎某、魏某某、刘某1、魏某并带回审查,经提取嫌疑人魏某某尿液检测冰毒呈阳性。在办理魏某某等人吸毒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有在其租住的405房容留吸毒人员魏某、刘某1、慎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恩施市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陆河县公安局陆河公行罚决字〔2017〕00150、00151、00152、00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魏某某、慎某、魏某、刘某1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10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4、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8日被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二)证人证言1、证人慎某的证言:我最近吸毒是在2017年6月9日,那天16时许我在网上购买吸食毒品的瓶子到了,我想试下瓶子的效果,我先把房子梳妆台里准备好的冰毒拿出来,放在瓶子上,然后用打火机烤冰毒,我用嘴巴从吸管上吸食冰毒,吸食完了感觉比用矿泉水瓶的爽,然后我叫魏某某过我房间吸食冰毒,魏某某把她放在我房间的冰毒拿出来,放在瓶子上,然后用打火机烤冰毒,我和魏某某用嘴巴从吸管上吸食冰毒,吸食完之后,魏某某就回他自己的房间煮饭,我就收拾房间。17时许我吃饱饭后,我去魏某某的房间,看见陈某1和佳佳也在,魏某某叫我在网上购买的瓶子拿过来,我回我自己房间把瓶子和冰毒拿过来,然后把冰毒放在瓶子上,然后用火机烤冰毒,我们用嘴巴从吸管上吸食冰毒,吸食完之后在魏某某房间聊天,聊完之后我就回自己的房间。我和魏某某、陈某1、刘某1都是一起上班的。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慎某辨认出魏某某、魏某。2、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叫刘某1,大家都叫我刘佳,我最近一次吸毒是在2017年6月9日下午17时许,我和陈洁到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3栋405房间里面吃饭,去到之后,我看到桌面上放置着工具,魏某某吸食了几口之后就去做饭了,我和陈某2也一起轮流吸食了几口。过了一段时间,慎某也进来,进来之后慎某也在房间内吸食了几口毒品冰毒,她吸食完,过了会就回她自己的房间里面去了。18时许,魏某也来了,来到之后先吃了饭,吃完饭后,魏某也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吸食了几口之后,我、魏某某、魏某三人在房间休息。19时许,有人来敲门说查房的,我知道应该是公安局的人,我就慌了,魏某和魏某某两人其中一人就将吸毒工具从阳台扔出去,过了五分钟左右,他们两人就叫我去看门,我就开门了。开门后公安局的人就开始查房,查了一段时间后就将我带到公安局来了。我吸食毒品和吸毒工具是魏某某提供的,她免费让我吸食。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刘某1辨认出魏某某、魏某、慎某。3、证人魏某的证言:我有吸毒,我主要在我自己租住的宿舍内吸食,有时候也到魏某某和慎某租住的地方吸食毒品。魏某某住在河田镇朝阳二街3栋出租房405房。我一共在魏某某房间吸食过2次冰毒。第一次是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陈某1叫我一起到魏某某房间内一起玩,我就说好,到了之后,陈某1就拿出自己包内的吸毒工具就开始制作起来,做好后,他就拿出毒品冰毒来,然后就开始在魏某某房间内吸食,吸食了几口之后,我和魏某某两人也一起吸食,吸食完后我和陈某1就各自回宿舍。第二次是2017年6月9日18时许,我过去河田镇朝阳小区二巷405房找魏某某,我到了405房魏某某租住的房子后,看见她家里已经准备好吸毒的工具盒,刘某1也在魏某某家里,他们两人已经吸食完毒品冰毒了,玻璃壶上面还有一点点冰毒,我也就吸食了几口,吸食完之后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并把我们带到公安局。经混合相片辨认,证人魏某辨认出魏某某、慎某、刘某1。4、证人彭某的证言:2017年6月9日20时许,我在店里接到派出所电话,让我赶过租房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三栋6层楼房那边去。当时我就开车赶过租房那边去,我到了租房后,派出所的民警就跟我说要检查出租屋的情况,我拿钥匙就陪民警一一检查房间,在403和405房间检查时发现租住的人有吸毒嫌疑,当场进行询问确认403房间的租客慎某有吸毒嫌疑,405房间的租客魏某某和她的两个女性朋友也有吸毒,随后民警将有吸毒嫌疑的四人一起带回公安机关。慎某是2017年2月11日跟我租的房间,每月租金600元,押金押了600元,当时她和我租住房间时是口头协议的,一开始她说她叫李梦,我说要看一下身份证,她才说自己真名叫慎某,确定身份之后我就把房间租给她了。魏某某是2017年4月初跟我租的房间,每月租金600元,押金600元,房租是每个月给一次,她跟我介绍时说她叫优优,我问她全名说不然不租她,她告诉我叫魏某某。我租房的合同期是一年。我知道她们的工作就是酒吧陪酒。5、证人何某的证言:我的老婆魏某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公安机关告知了我,我就从家中来到陆河县河田镇拘留所看望了她,我和魏某某有一个女儿叫何梓涵(2016年11月3日出生,已办理出生证,但未办理户口),小孩在四个月前由魏某某的母乳养。小孩无人照顾,刚出生7个月还未满周岁,且小孩戒奶不适应,经常发生发烧情况,我一个男人也不懂怎么照顾,我就想给魏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如果魏某某给刑事拘留,会给小孩成长带来不利,如果能取保候审,能使小孩得到更多的母奶,小孩会健康成长。(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我别名叫悠悠,我女儿(2016年11月3日出生,有办理出生证,但未入户,取名何梓涵)现在在东莞市和我母亲刘启秀一起,由我母亲带。我大约记得一共吸食了十次毒品冰毒。我记得一次应该是2017年5月中旬下午16时许,当时我正在睡觉,陈某1和魏某说要过来房间找我玩,我说我在睡觉,问他们来干嘛,他们没有说什么,然后他们就跑到我家里,陈某1过来的时候带着吸毒工具,他们过来是找我吸毒的,毒品是陈某1拿过来的,陈某1将一切东西准备好后,他们两人就轮流吸食毒品,当时我不想吸,他们吸食了会我就让他们赶快离开。陈某1叶带走吸食毒品的工具。我最近一次是在2017年6月9日吸食,我租住的房间跟慎某近,我住广东省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3栋出租屋405房,慎某住同一栋楼的403房。当天16时许,我回家时经过慎某家,当时她弄了一个新的吸毒工具在那里吸毒,他问我要不要吸,我看着好奇就过去了吸了几口,之后我就回家煮饭了。之后魏某打电话给慎某说要过来玩,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过了一会刘某1和陈某2先过来我的房间,我在阳台做饭,刘某1和陈某2在房间里玩,慎某说她的房间刚打扫了卫生,不想在他的房间吸食毒品,慎某就把吸毒工具盒毒品用白色的袋子装着带来我的房间,我在做饭的时候,陈某2、刘某1、慎某三人将毒品和吸毒工具放在我的梳妆台上,准备好就开始吸食毒品,之后我就叫他们吃饭,等到我们一起吃完饭后,我就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大约吸食了3、4口,魏某来了,魏某先吃饭,我们就在一旁玩手机,魏某吃完饭就在一边吸毒,吸食完后就在一旁玩手机,我们玩了很久之后,大约18时,陈某2就回家了,慎某也会回自家的房间,我们3人就继续玩,19时30分许,魏某和刘某1接着玩手机,我就去洗澡了,洗澡中就有民警喊查房,然后就对我们进行盘问和房间的检查发现我们有吸食毒品冰毒的嫌疑,就将我们带到公安机关。我被拘留所关了几天之后公安机关通知我老公何某了,他也过来看望我了,家中有七个月大的女儿无人照顾,所以我才以女儿的原因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经混合相片辨认,被告人魏某某辨认出慎某、魏某、刘某1。(四)鉴定意见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陆河公(河)检测〔2017〕第0028、030、031、003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7年6月9日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对魏某某、刘某1、慎某、魏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五)现场勘验笔录陆河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陆某2(河田)勘〔2017〕0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图》2张及《现场照片》12张,证实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案发现场位于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小区二街三栋出租房。位置位于座北向南,面向建筑楼房、出租房,东面直通街道,街道旁边有一栋实验中学、陆河县政务中心,路边有几家宵夜摊;西面是直通到陆河大道中心城,经过举子街道,居民住宅区;北面,走出街道直通朝阳路,十字路口红绿灯,旁边有家中国邮政银行,十字路口四面直走到歌荟KTV,右转往河东方向,左转往中行方向;中心位置落于朝阳小区二街三栋,在四楼405房进行现场勘查,进入405房内,右边墙上挂着液晶电视,紧接着隔壁是一间厕所,对面是一张床,床的右边是床头柜以及梳妆台,床的左边是一个衣柜。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魏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被告人魏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彭树潺人民陪审员 罗伟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叶蔚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