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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烟台海化石油有限公司与张永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海化石油有限公司,张永泉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384号申请人:烟台海化石油有限公司,莱州市柞村镇西姜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99280140T。法定代表人:王爱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锋,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永泉,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烟台海化石油有限公司与张永泉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3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永泉给付烟台海化石油有限公司油款20000元,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清;若张永泉未按上述约定之数额、期限付清款项,烟台海化石油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欠款额20000元扣除张永泉已给付部分申请法院执行;同时张永泉按未给付部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烟台海化石油有限公司与张永泉于2017年8月3日经莱州市民商事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