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连国民与任浩租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国民,任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国民,男,1957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浩,男,1985年8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连国民与任浩租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浩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浩名下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韩红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连帝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