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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4刑初8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国海出庭支持公诉。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廉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XX饭店吃饭。饭后,曾某某乘廉某某外出之机,将廉某某放置在饭店内一桌子上的苹果牌7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4940元。案发后,所盗手机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曾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廉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笔录、曾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物证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起赃笔录及照片、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证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盗手机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曾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评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