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274号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工业聚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3903390H(1-1)。负责人李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北城大道(原东方大道)交口创智天地A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391214XG。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申请人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政楷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安徽省经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A×××××重型作业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