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天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天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东孙庄村东,新尚代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聚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天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环城北路富强街交叉处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军,河北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海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北金沛鸿泰粮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