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8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万军、曾万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万军,曾万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35号原告:刘桂芳。被告:万军。被告:曾万津。原告刘桂芳与被告万军、曾万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芳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军、曾万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军、曾万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对被告万军、曾万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芳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Ο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