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万军、曾万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芳,万军,曾万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35号原告:刘桂芳。被告:万军。被告:曾万津。原告刘桂芳与被告万军、曾万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芳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万军、曾万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军、曾万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对被告万军、曾万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芳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Ο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