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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邓志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邓志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508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90号城市花园商贸中心。负责人王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展锋,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志慧,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告邓志慧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审 判 长  谢兆全人民陪审员  闻锐铭人民陪审员  苏允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