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萍、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萍,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孙萍,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知军。本院在执行孙萍与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学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