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文富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马文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78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瑜琳,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富,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文富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甜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