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万滨置业有限公司与周玲羽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玲羽,重庆万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玲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万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门桂花村121-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67851735。法定代表人:肖临骏,董事长。上诉人周玲羽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9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玲羽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渝北,本案应移送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物权保护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审 判 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杜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