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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乐如信、乐如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如信,乐如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665号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清,该公司员工。被告:乐如信,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乐如顺,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如信、乐如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乐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