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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杜绍庆与于纪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庆,于纪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民初800号原告:杜绍庆,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彬,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纪文,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杜绍庆与被告于纪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绍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纪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绍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730元。2、事实和理由:2013年秋天至2014年初,被告于纪文在烟台市牟平区辽源盛世官邸小区承揽工程,雇佣原告从事水电暖安装,约定每天按照170元计算报酬,原告累计工作69天,被告已支付1000元,尚欠劳动报酬1073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诉来本院。于纪文未作答辩。原告杜绍庆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欠条,内容:“今欠杜绍庆工资款69天×170元=11730元-1000元=10730元,壹万零柒百叁拾元。2015年1月21日于纪文。”证据2、证人于某1出具的证词,内容:我叫于某1,住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嵎峡河村251号,身份证号码。于纪文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烟台市牟平区辽源盛世官邸小区承揽工程,雇佣我和杜绍庆、于某2去他工地干活,干完活后一直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三人到他家要过工资,没有结果。证据3、证人于某2出具的证词,内容:我叫于某2,住烟台市牟平区文化街道办事处嵎峡河村206号,身份证号码。于纪文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烟台市牟平区辽源盛世官邸小区承揽工程,雇佣我和杜绍庆、于某1去他工地干活,干完活后一直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三人到���家要过工资,他根本不在那里居住,我们没有找到人。本院认为,被告于纪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其劳动报酬,证人证言对此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1073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纪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付给原告劳动报酬10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于纪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悦霞代理审判员  姜志东人民陪审员  周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贺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