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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红月与刘向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月,刘向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576号原告:李红月,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乐亭县。被告:刘向波,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月与被告刘向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月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长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