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红月与刘向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月,刘向波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576号原告:李红月,女,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乐亭县。被告:刘向波,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月与被告刘向波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月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长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