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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惠学清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学清,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惠学清,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王家湾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学清与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王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已经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韩 杰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梅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