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7200026-6。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62317771X,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工程款51193341元并支付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大地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鄂A×××××号、鄂A×××××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二辆及鄂J×××××号东风牌、鄂J×××××号宝马牌汽车二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虹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再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