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靳定坤、武俊兰与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定坤,武俊兰,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7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169号之一原告:靳定坤,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明东会计律师事务所财务,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蓝湾小区5号楼3单元1802。原告:武俊兰,女,1984年88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海蓝湾小区*号楼*单元1802。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定坤(系原告武俊兰配偶),男,内蒙古明东会计律师事务所财务。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南丰州路东南角中海锦绣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定坤、武俊兰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靳定坤、武俊兰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定坤、武俊兰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定坤、武俊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靳定坤、武俊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占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