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白俊华与平昌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华,平昌骨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840号原告白俊华。委托代理人白植。被告平昌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蒋上军。委托代理人吴忠。本院在审理白俊华与平昌骨伤医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俊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俊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白俊华的负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