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白俊华与平昌骨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俊华,平昌骨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840号原告白俊华。委托代理人白植。被告平昌骨伤医院。法定代表人蒋上军。委托代理人吴忠。本院在审理白俊华与平昌骨伤医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俊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俊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俊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白俊华的负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