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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华与被执行人李名杨、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李名杨,陕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7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生,住临汾市。被执行人:李名杨,男,汉族,1958年8月24日生,住浮山县。被执行人:陕玉梅,女,汉族,1960年9月7日生,住浮山县。关于申请人李华与被执行人李名杨、陕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1027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杨在中国农业银行浮山县天坛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130元;冻结被执行人陕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沃县西大街营业所账号为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35455元;冻结被执行人陕玉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山县天坛路营业所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存款187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