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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610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永城市东城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归案。2016年7月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建斌,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山东省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因犯诈骗罪2016年11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管景梅,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诈骗一案,由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张建斌,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管景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虚构王某某是商丘武装部的王部长,取得被害人韩某的信任,以能给韩某的亲属办理到商丘教育系统工作为由,骗取韩某现金20万元。案发前王某某退还3.7万元,案发后王某某退还9.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退还被害人现金人民币7万元。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以能给被害人田某办理退休养老金为借口,骗取田某现金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款项5000元退还被害人,被害人田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及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韩某、田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银行交易信息、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及时退还骗取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克体新审判员  常明文审判员  贾成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