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杨德金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德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866号罪犯杨德金,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延津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7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1430元。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渝05刑更22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杨德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德金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德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酌情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燕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