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雄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雄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6140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立,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雄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42号。法定代表人:毛家金。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雄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42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