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祝英与湖北省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祝英,湖北省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086号原告:杨祝英,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湖北省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165130992,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工业园区椒园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良伶,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祝英诉被告湖北省佳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祝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祝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祝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由原告杨祝英承担。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朦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