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泓裕彤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望望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泓裕彤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望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泓裕彤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坯布市场C区2楼2402-2403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591758189E。法定代表人胡琴华。被执行人绍兴望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经编产业城1幢,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051346028X。法定代表人张爱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绍兴望望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成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