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霍振海与东海县医疗保险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振海,东海县医疗保险管理处,连云港卓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06行初127号原告霍振海,男,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医疗保险管理处,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北侧东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楼。法定代表人张思齐,主任。第三人连云港卓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开发区黄河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苗昌文,总经理。原告霍振海不服被告东海县医疗保险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8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乔 红审 判 员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