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静与胡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胡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119号案外人韩琰,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刘静,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胡海丽,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刘静与胡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琰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韩琰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韩琰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韩琰撤回本案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子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