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馨悦、张雪峰与孙爱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爱梅,郭馨悦,张雪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爱梅,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江苏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馨悦,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雪峰,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再审申请人孙爱梅因与被申请人郭馨悦、张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爱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孙爱梅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爱梅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爱莉审判员 王 燕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