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姚建国与汤军、长沙森伟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国,汤军,长沙森伟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01号原告:姚建国,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缘,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军,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告:长沙森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A3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301。法定代表人:毛宏杰。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新芙蓉之都商务大楼17层。负责人:傅卫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国诉被告汤军、长沙森伟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国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军、长沙森伟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国撤回对被告汤军、长沙森伟物流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际收取479元,由原告姚建国负担(已支付完毕)。审判员 文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