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保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保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653号原告:西安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久臣,该公司职工。被告:王保成,男,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赵世和、宋晓芳,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万昌公司)与被告王保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工人工资、租赁费、材料损失费、资金利息等,共计4954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王保成带领几个人以要账的名义开来三辆车(陕JBC7**、陕JS16**、陕JYE2**),堵在凯悦居原告工地大门口,致使原告的施工材料及车辆无法进入施工场地,导致停工。当天下午,被告所带领的人与原告的工人发生冲突,后当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处理,直至2017年5月2日晚上8时,被告才将堵在原告工地门口的车辆和人员撤走,原告因此停工三天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失包括停工期间正常产生的工人工资、相应的施工设施租赁费、材料损失费及项目占有资金利息,每天损失165136元,三天共计损失495408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修建凯悦居小区的建设单位,实际的施工单位是陕西宝源建筑总公司延安分公司。因此,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3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