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运高与周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高,周明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767号原告:张运高,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周明瑞,男,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高诉被告周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高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运高承担。审判员 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