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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运高与周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高,周明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767号原告:张运高,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被告:周明瑞,男,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高诉被告周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高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张运高承担。审判员  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