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董大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董大钫,陈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11-27(单)号,组织机构代码:954243388。代表人:祁一飞。被执行人:董大钫,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陈儿飞,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奉化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大钫、陈儿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9438.33元,并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儿飞名下位于紫鹃新村33号108的房地产及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董大钫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对于本案509438.3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