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英与被告张建、尹东生、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英,张建,尹东生,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838号原告:冯英,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张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尹东生,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杨波,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原告冯英与被告张建、尹东生、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00元,由冯英负担。审判员 李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师 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