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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保华与吴恩海、孙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吴恩海,孙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902号原告:李保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吴恩海,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孙秀梅,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系被告吴恩海之妻。原告李保华与被告吴恩海、孙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保华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于被告孙秀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李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华撤回对于被告孙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原告李保华负担。审判员  孙延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