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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聂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永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63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庐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该公司职员。被告:聂永军,男,成年,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聂永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阳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晓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