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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群亮与张同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亮,张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君亮,男性,汉族,1950年04月19日出生,住富平县张桥镇。被执行人:张同乐,男性,汉族,1970年09月18日出生,住张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君亮与被执行人张同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张同乐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排除对张君亮承包地的妨碍,诉讼费3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查明,该案在判决书向张同乐送达后,张同乐已进行了上诉,该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28执561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