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正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04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平,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07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6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正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医院第二住院部楼下巷子里,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该处的黄色安尔达牌电动助力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助力车价值1420元。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正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所盗黄色安尔达牌电动助力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正平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正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4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潇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