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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08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字第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八面城镇。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2年1月10日,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31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小型客车车牌号为辽MXXX**在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小型客车车牌号为辽M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