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9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金通货运信息部与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余光祥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9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宝鸡市陈仓区金通货运信息部,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桥南,组织机构代码:L1521277-0。实际经营人:张海儿,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委托代理人胡小平,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91239423。法定代表人余光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宝鸡市陈仓区金通货运信息部与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信息,遂对其账户进行了冻结。另查明被执行名下有位于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4组98号的房屋,因已被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93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高丽审判员 谭兴旺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 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