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婉铭与西宁城西炫腾电子产品经营部、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婉铭,西宁城西炫腾电子产品经营部,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688号原告:吴婉铭,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西宁市。被告:西宁城西炫腾电子产品经营部,注册号:630XXXXXXXX9317,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21号。经营者:郑玲玲,身份证号:×××,女,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该经营部总经理,住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新冬,身份证号:×××,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西宁城西炫腾电子产品经营部员工,住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B栋1207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平,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9号1号楼13层A区。法定代表人:刘铁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生玉,身份证号:×××,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荆青花园11号楼2单元205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婉铭与被告西宁城西炫腾电子产品经营部、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婉铭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婉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婉铭负担。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祁慧春 搜索“”